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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广河野阿訇判了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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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来源:|小鸟不死ID:xiaoniaobusi」

被告人马有苏,男,年1月5日出生,东乡族,文盲,农民,甘肃省广河县人,住甘肃省广河县。年10月15日因进行非法传教活动被康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。于年2月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2月20日经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次日被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。

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,年1月中旬左右,被告人马有苏与赵国俊(已另案处理),二人商议利用假期向孩子们教授伊斯兰教的相关知识。被告人马有苏负责寻找教学用地和学员生活,赵国俊负责联系教师及学生。

被告人马有苏借了广河县三甲集镇东关新村东关小区1单元室,与赵国俊查看该房屋后商定在此给孩子们教授伊斯兰教知识。赵国俊分别从康乐县、临夏市招来8名学经人员,并向7名康乐籍学经人员收取了元的学费及伙食费,被告人马有苏从广河县招来1名学经人员。

年1月26日经赵国俊联系老师马英、马子青到该点向9名学经人员教授伊斯兰教知识,以上9名学经人员均未满16周岁,其中6名为在校学生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二人未向宗教部门报备,也未取得从事宗教教职资格,组织未取得从事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马英和马子青,向未满16周岁的9名未成年人员在非宗教场所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。经广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定:马有苏无从事宗教职业资格,三甲集镇东关新村东关小区1单元室不是依法审批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,马有苏在三甲集镇东关新村东关小区1单元室组织的学经活动为非法宗教活动。

广河县公安局民警于年2月24日依法从被告人马有苏位于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古城村上古城46号的家中搜查出22本经书,并依法扣押,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马有苏违反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,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召集部分未成年人学习经文,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应予刑事惩处。鉴于被告人马有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,但在非法宗教活动过程中未造成严重后果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马有苏曾因进行非法传教活动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,再次从事非法宗教活动,应酌定从重处罚。经广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评估,被告人马有苏符合处以非监禁刑条件,可以宣告缓刑。根据被告人马有苏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马有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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